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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双轨制是怎么出台?

养老金双轨制是怎么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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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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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伊始,养老双轨制已存在。企业职工和公职人员的依据不同制度,公职人员的养老待遇优于企业职工。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出台,工人和公职人员的养老标准得到统一,养老双轨制暂时退出历史舞台。
   养老双轨制建国初已存在,公职人员养老标准优于企业职工 养老金“双轨制”由来已久。  建国初期,企业职工的养老根据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则根据其他条例来退休的。
  譬如,1950年颁布的《中央级直属机关暂行供给标准》中,就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养老事项;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等条例陆续颁布,正式规定了公职人员的退休标准。
    自此,公职人员的养老自成世界,且其养老标准优于企业职工。 58年国家统一职工和公职人员养老制度,养老“双轨制”暂退出舞台 养老金“双轨制”一刀把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划分成两个世界,普通民众真金白银缴纳养老保险,而公职人员半毛钱不花却享受比普通民众更高的养老待遇。
  尽管养老金“双轨制”招致了无数的口诛笔伐,但仍然屹立不倒。  养老制度的统一看似是遥不可及的。 但其实它曾短暂退出过历史舞台。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出台,统一规定了职工和公职人员的养老。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及公职人员都不需缴纳任何费用,费用源于财政,退休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   之所以统一养老标准,是要降低公职人员的养老待遇,进而减轻财政负担 1958年出台养老新规后,公职人员的养老待遇便下降了。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部长马文瑞说得最清楚: “这个规定(即《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编者注)的第四条规定,一般年老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照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逐月发给本人工资的50%到70%,这和‘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是相同的。
    ……新规定的退休费标准比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人工资的50%至80%),对于少数人来说(即公务员人员,编辑注),是稍降低了一点;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的优惠待遇也由’可以酌量提高‘改变为‘不超过本人工资的15%’。
  为了和企业单位待遇一致,免得相互影响,这样略加调整是必要的。  ”…[详细] 当时高层要通过统一企业职工和公职人员的养老,来降低公职人员的退休标准。马文瑞坦承新规定的出台,目的之一就是“节约”,换言之就是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 “总的看来,新规定的退休以后的待遇和现行的规定出入不大。
  这里既要考虑力求节约,又要考虑能够使应该退休的职工乐于退休。  因此,我们认为新规定的待遇标准是比较适当的,不宜再提高,也不宜再降低。如果将来职工的工资水平有了更多的提高,这个暂行规定中所定的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还可作相应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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