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计账购送顾客的赠品,应计
其实应该这么处理,你按买一赠一的方法来核算,不需要考虑什么促销费的。购买进来的赠品一样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实际价值3810),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
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1、进货
借:库存商品-手机3000
借:库存商品-手机电池2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销售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贷:库存商...全部
其实应该这么处理,你按买一赠一的方法来核算,不需要考虑什么促销费的。购买进来的赠品一样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实际价值3810),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
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1、进货
借:库存商品-手机3000
借:库存商品-手机电池2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销售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贷: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
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