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是一位空军军人在部队担任班长
可以啊
军人作为国家的公民,结婚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同时,由于军队的性质,军人担负的任务和职业特点与一般公民不同,总政治部作出 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男军人必须满25周岁,女军人必须满23周岁。
以下情况允许例外:军人和其配偶的两人周岁之和超过50岁允许例外,但是男军人必须满23周岁,女军人必须满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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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必须满24周岁以上 干部15年以上家属可以随军
可以结婚啊!不过有一定的限制.义务兵是不让结婚的
军人结婚的有关规定
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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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朋友这种情况,已经属于一期士官的最后一年服役期了,如果要结婚的话,你朋友必须满25周岁,以下情况允许例外:他和其配偶的两人周岁之和超过50岁允许例外,但是你朋友还是必须要满23周岁。
而且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如果结婚的话,可利用探亲假期间回原籍结婚;结婚时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准与外国人结婚。
二、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应持慎重态度,在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可以结婚。
结婚程序如下: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登记注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时出示《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最后,就可以选个好日子,准备"洞房花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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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作为国家的公民,结婚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同时,由于军队的性质,军人担负的任务和职业特点与一般公民不同,总政治部作出 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按照规定的要求,军人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军人结婚以后,夫妻双方应积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关于军官的结婚问题,总政治部规定,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军官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组织报告,由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营以下军官申请结婚,由团政治机关审批,团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经批准结婚的军官,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关于士兵的结婚问题,总政治部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士官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提出结婚,可利用探亲假期间回原籍结婚;结婚时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或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也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总政治部还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应持慎重态度,在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可以结婚。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男军人必须满25周岁,女军人必须满23周岁。
以下情况允许例外:军人和其配偶的两人周岁之和超过50岁允许例外,但是男军人必须满23周岁,女军人必须满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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