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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上大学算不算工龄?

90年自费入大专学习,93年经聘干入国营单位工作.这3年上学期间在分房时算不算工龄.最好有相关文件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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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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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你所提到的应该来源于工资改革中的套改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文件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  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  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
  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
    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档,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档。
       三、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待国家有关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
  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  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第一年执行590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为655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三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其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为57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一档。   对个别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适当延期定级。
     (四)其他。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如现任职务(不含受过撤职、降级处分的人员)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其中,曾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被判处管制的,再低定一个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低定两个工资档次。  上述两类人员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2个和3个级别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贯彻公务员法的要求,也是对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完善,这项工作关系到机关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和行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福利政策的严肃性,不得自行突破国家和省里政策。  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实施。   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省直单位其他人员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他有关工资的处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辖市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

2006-12-20

102 0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龄对一个人的作用非常明显;如今已是市场经济了,跳槽成了常见的事,工龄似乎没有什么大用处了。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进程中仍不可低估。
   一、工龄的计算 据1953年颁布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定义:“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而我们平时所在地说的“总的工龄”也可称为累计工作年限。
    而且本企业工作年限,则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只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成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达让、改组合并前后的本企业界工龄 ;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4、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5、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二、工龄同各种福利关系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
    ”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例规格化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三)病假工资 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面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
  ” (四)探亲假 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做出如下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予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予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给予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地探亲,按上述规格办理。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年16号文规定: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地,也没有在大陆会见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地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五)工龄性养老金 根据沪府发(1998)36号文的规定:“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0.75%。
    ” (六)出境地定居离职费 (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在满一年到期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次;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一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予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满面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
  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 毕业生离校后按照《就业报到证》上规定的时间去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工龄自报到之日算起。  报到一个月后,应到单位人事部门查询个人档案接收情况。
   所以说,上学期间是不算工龄的。 。

2006-12-19

74 0

我们这边80年代的本科生读书期间都不算工龄,你们单位再够幸福的!

2006-12-18

76 0

我认为不算,现在谁还能享受到那个待遇,那显然不是一般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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