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如何上诉我在工工作五年如
首先你要弄清楚,
第一,加入公司的时候有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有没有明确规定赔偿的金额?
第二,如果是自己辞职,赔偿的金额会比公司辞退的员工少很多,但如果是因为自己犯错误而被公司辞退,有可能不获任何赔偿!
详细情况,你看看下面案例吧,祝福你早日找到更好的工作:
合同到期补偿金咋给
读者王先生来信说:我是一名外省来京务工人员,在通州区一家合资食品工厂工作,公司从2004年底工作至今未给我上失业、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险,请问专家,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下能否得到以上保险的补偿金?如果不能,是在什么情况下不给补偿?
专家解答:失业、医疗、养老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全部
首先你要弄清楚,
第一,加入公司的时候有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有没有明确规定赔偿的金额?
第二,如果是自己辞职,赔偿的金额会比公司辞退的员工少很多,但如果是因为自己犯错误而被公司辞退,有可能不获任何赔偿!
详细情况,你看看下面案例吧,祝福你早日找到更好的工作:
合同到期补偿金咋给
读者王先生来信说:我是一名外省来京务工人员,在通州区一家合资食品工厂工作,公司从2004年底工作至今未给我上失业、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险,请问专家,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下能否得到以上保险的补偿金?如果不能,是在什么情况下不给补偿?
专家解答:失业、医疗、养老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并按时交纳保险费用,因此王先生单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因此,王先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但是申请劳动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应当提请劳动仲裁,所谓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所以王先生最好及时提请劳动仲裁,而不要因为担心单位报复,等到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再要求单位补偿,到时可能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难以受到保护。
自动离职能起诉吗
读者卞先生来信说:我原在四川一家药厂的北京办事处工作17个月,日前被这家药厂以自动离职处理离开。
请问,这种劳资纠纷我能聘请律师在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吗?
专家解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最终的仲裁裁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卞先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首先申请劳动仲裁。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问题,综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等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劳动争议的管辖原则为方便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在确定申诉地时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工资关系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
卞先生的供职单位虽然在四川,但一直在北京办事处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因此卞先生可以在北京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单位不放人手续难办
读者李先生来信说:我在北京一家大型国有单位工作,现准备调动到另一家单位去,可原公司一直不肯放人,不同意给我办理调动手续。
虽然我与原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已过期了,但现在原公司一直要我去上班,可我已经有两个多月没去那里上班了,因此他们就以我不听从安排和不上班为由,不仅不给我任何工资,而且还将我这几个月的三险全部扣除了,由我自己支付。
而且从下月开始就不仅不让我个人交三险,而且还不给我办理这三险之事了,因我现在的单位没有账号,因此也没法帮我交。请专家帮我出出点子该怎么办。
专家解答:《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李先生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且准备到另一单位工作,没有同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而且事实上李先生也“已经有两个多月没去那里上班了”,因此,李先生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单位无须向其支付工资报酬,李先生也无须对单位承担提供劳动(即服从原单位安排和上班)的义务。
既然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因此原单位并无义务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李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终止后相应离职手续的办理,比如社会保险账户的转移等。对此,原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使得李先生供职的新单位能够为其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缴纳,如果原单位怠于办理离职手续,李先生可以依法提请劳动仲裁。
临时工能否获补偿
读者赵女士来信说:我在某国企以临时工身份已经工作五年多了,现在我和单位的合同到期,他们以调整为名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获得经济补偿吗?如果有,是如何补偿的?
专家解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指以下几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于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赵女士的情况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而且单位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赵女士,并无不妥,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向赵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