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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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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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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对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 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 查,并作出判决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与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无直接关系,不会影响相对人的诉讼 权行使。
  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 划清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作用领域,确立了它作为行政审判基本 原则的地位。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 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各自 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是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的平列机关。
    在行政诉 讼中,人民法院之所以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监 督,是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行政诉讼法确认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 制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权的效力高于行政权,行政裁决 服从司法裁判。
  合法性审查既是法律对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 的授权,也是对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限制。  人民法院可以 也只有在合法性审査的前提下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超越合 法性审查的范围就是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 督和制约就不能奏效。
  因此,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进行行 政审判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 在法定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査并作 出判决。  从而达到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目的。
  合法性审查原则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它是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与法律相抵 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司法权 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本身的特点,合法性审查的 范围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 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从 法律上肯定了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行为是违法的,也 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 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
    第二,合法性审 查,只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原则上不涉及其合理性。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正常活动,应该为 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和个人所尊重。
  行政法与行 政诉讼法中的合理,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适当性。第三, 以合法性审査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合法性审查并不排 除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 规定,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裁决变更。
  特别需要 注意的是,这一权力的行使要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 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该是具体行政 行为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的规定。
    而不仅仅理解为符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 本法律。同时,合法的含义也不仅仅表现为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还应理解为包括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合法的具体行f行为,必须同时具备 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
    依 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 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 权,滥用职权或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都可以 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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