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及材
18-49 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以下简称来沪人员),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来沪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一)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
(二) 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者稳定职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婚昏育证明》。
第四条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全部
18-49 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以下简称来沪人员),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来沪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一)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
(二) 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者稳定职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婚昏育证明》。
第四条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 , 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 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 办理《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
(三) 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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