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 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 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本条主要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法第三十 一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的不 同之处在于:第一,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损害而见 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人为避免自 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时不承担责任的 情形;第二,本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而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紧急避险人之外的人;第三,本条不包括自然 灾害...全部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 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 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本条主要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法第三十 一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的不 同之处在于:第一,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损害而见 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人为避免自 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时不承担责任的 情形;第二,本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而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紧急避险人之外的人;第三,本条不包括自然 灾害引起的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而第三十一条中的紧急 避险既包括人的行为引起的险情,也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
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 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规定的 精神一脉相承。
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 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 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 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日常生活中,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 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比如,张某路过街边一家百货商店,发现 有一人在砸店铺玻璃,遂上前阻止。两人扭打成一团,后砸铺者因 抵挡不住,逃之夭夭。
张某因此面部受伤,鼻骨被打断。张某向闻 讯赶来的店主李某索要一定的医药费,李某不肯支付,称张某多管 闲事。有媒体称这种见义勇为者的损失是“流血又流泪'为了 弘扬社会主义的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本条 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受 害人的损失,当然应由侵权人承担。如甲正在伤害乙,丙为制止甲 的伤害行为而遭受损失,应由甲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需要强调两 点:一是受到损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 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为的防止、制止行为;二是受到的损害包括人 身受到伤害与财产受到损害。
2。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应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的 损失。(1)见义勇为的行为人遭受损失。(2)有特定的受益人。 见义勇为行为使得他人避免遭受损失,或减轻他人可能会遭受的 损失。(3)受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处得到充分的赔偿。
其可能为三 种情形。其一,侵权人逃逸,受害人于此时或者禾法确定侵权人, 或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救济。其二,侵权人完全没有偿付能力或
偿付能力不足。其三,侵权人死亡且无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赔偿 受害人的损失。
在具备上述要件之时,遭受损失的见义勇为人可 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应注意的是,受益人负担的并不 是侵权责任,并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所有损失,而是根据受害人所 受损害、已经从加害人获得赔偿、受益人受益等情况,对受害人予 以适当的补偿。
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 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的补 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 补偿的数额。
本条事实上沿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学者曾对第 一百零九条规定提出批评。
毫无疑问,侵权人应赔偿见义勇为行 为人遭受的损失。但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受害人无法向侵权人 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时,受益人应负担何种义务?学者指出见义勇 为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受益人应该按照无因管理规则对见义勇 为人予以补偿。
本条未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防止、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自然危险遭受损害时的救济 问题,其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