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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在全国如何设立的?有哪些级别?如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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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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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
  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  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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