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投资有无限制,公司违法转投
公司转投资有无限制,公司违法转投资的效力:(一)公司转投资的限制1。 公司不得为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如为他公司有限 责任股东时,其所有投资总额,除以投资为专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依下列 各款规定,取得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的外,不可以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百分 之四十:(1)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同意。 (2)有限公司经全 体股东同意。(3)股份有限公司经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 东的股份总数不足上述定额的,必须以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的出 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全部
公司转投资有无限制,公司违法转投资的效力:(一)公司转投资的限制1。 公司不得为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如为他公司有限 责任股东时,其所有投资总额,除以投资为专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依下列 各款规定,取得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的外,不可以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百分 之四十:(1)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同意。
(2)有限公司经全 体股东同意。(3)股份有限公司经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 东的股份总数不足上述定额的,必须以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的出 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前述出席股东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数,章程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因接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或公积增资配股 所得股份,不计入投资总额®(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条)。2。 公司对国外事业的投资亦受“公司法”第13条的限制(台湾地区“经济 部”1982年10月4日商36177号函)。
3。 转投资重整中的公司也应受“公司法”第13条的限制(台湾地区“经济① 实收股本指每股金额乘以已发行股份数额的总数。② 台湾地区“经济部”1990年2月7日商200951号函:投资总额以实际支付的转投资金额为准。
至于转 投资后,自被投资公司所收取的现金股利,其性质应属投资收人的一种,不宜将其视为投资额的收回。4。 “公司法”第13条在适用上仅对投资数额所作的限制,而不及于资金的来源[台湾地区“经济部”1990年7月2日经台(五)发字第211169号函]。
5。 公司转投资不因其所营业务有无转投资业务而受影响[台湾地区“经济 部”1991年11月9日台商(五)发字第228881号函]。(二) 公司转投资的例外公司为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其所有投资总额不受百分之四十限制的例 外情形:1。
公司以投资为专业。指公司的所营事业限于专业经营有关投资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公司、文化事业公司的投资,对于居民住宅事业的投资等,且其公司名称应标明“投资”字样(台湾地区“经济部”1992年10 月3日商227681号函)。
2。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指在章程中“概括地”规定其所有投资总额不受实收股 本百分之四十的限制(台湾地区“经济部”1991年2月2日商2016D号函)。3。 取得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1)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同意。
(2)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3)股份有限公司经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会决议。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东的股份总数不足上述定额的,必须以有代表已发 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的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前述出席股东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数,章程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4。 免除投资数额的限制规定。前述的以决议或章程免除投资数额的限制应 于转投资行为前进行,不可以在事后追认(台湾地区“经济部”1991年2月2日商201613号函)。
5。 公司以营业权及商誉转投资,因为不至于影响公司股本的稳固,不受台湾 地区“公司法”第13条的限制。(三) 公司违法转投资的效力1。 民事责任。公司负责人违法转投资的,应赔偿公司因此而受的损害(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条第5项)。
2。 刑事责任。公司负责人违法转投资已经有构成背信的嫌疑,所以,可能面 临“刑法”背信罪$的处罚。①台湾地区“刑法”第342条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或损害本人 的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 科1000元以下罚款。
前项的未遂犯,罚之。 3。 违法转投资行为本身的效力。目前台湾地区通说认为,其违法转投资行 为应有效。因为公司股本数及转投资是否超过百分之四十及是否得到章程和决议的允许,一般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非其他公司所能知悉,所以,为维护交易安 全与公平,违法转投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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