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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如何协调工作?

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如何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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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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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党章第三章第十三至十七条对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如何协调 工作进行了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 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 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 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 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 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 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 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决议。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 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 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 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 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 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任何 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 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 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 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 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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