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地方组织是怎样产生、设置的, 有哪些职权?
党的各级地方组织是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党的各
级地方组织,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
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 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
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 大会的职权有四项:一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是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是讨论本
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是选举同级党的委 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
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 会相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 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 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
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 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 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 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 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 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
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