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步骤与方式是什么?
量刑建议的步骤与方式如下:
第一步、归纳所有量刑情节。根据《意见》的列举,有如下法定情节:未成年(两种)、未遂犯(两种)、中止犯(三种)、从犯(三种)、累犯、自首(六种)、立功(三种)。酌定情节:坦白(两种)、自愿认罪、前科(两种)、被害人过错(两种)、退赃和退赔(三种)、赔偿(三种)。 目前最好是仅把这13种情形作为量刑情节来计算刑期,而初犯、偶犯等其他情形待时机成熟后再扩大适用。
第二步、在审查报告中整合量刑情节。这是实施量刑建议中较难操作的部分。提出一个建议,只需要在审查报告的第七、第十部分涉及量刑情节。 首先,在第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部分,陈列证据时,凡是涉及到量刑情节的某...全部
量刑建议的步骤与方式如下:
第一步、归纳所有量刑情节。根据《意见》的列举,有如下法定情节:未成年(两种)、未遂犯(两种)、中止犯(三种)、从犯(三种)、累犯、自首(六种)、立功(三种)。酌定情节:坦白(两种)、自愿认罪、前科(两种)、被害人过错(两种)、退赃和退赔(三种)、赔偿(三种)。
目前最好是仅把这13种情形作为量刑情节来计算刑期,而初犯、偶犯等其他情形待时机成熟后再扩大适用。
第二步、在审查报告中整合量刑情节。这是实施量刑建议中较难操作的部分。提出一个建议,只需要在审查报告的第七、第十部分涉及量刑情节。
首先,在第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部分,陈列证据时,凡是涉及到量刑情节的某份证据,在摘抄或者概括完毕后,另起一行注明该份证据所包含的量刑情节(包括调整幅度)。之所以如此设计,主要是考虑到既保留了审查报告原有的格式,又能一目了然,迅速整合;其次,在第十“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的量刑建议部分,做最后整合。
内容包含三方面:本案基准刑(可直接比照《意见》)、之前列举的各种量刑情节(包括调整幅度)、经过计算后的量刑幅度。如此第七和第十部分相互呼应,可以使审查报告清晰明了,计算准确,也便于领导签批时能够很快掌握案情。
第三步、计算刑期幅度。这是所有公诉案件承办人最头疼的事情。目前大多数做法都是计算出一个刑期幅度,而不是具体刑期,也赞同这种做法。计算工作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确定基准刑。建议,就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这五个罪名,目前可以直接比照《意见》。
当然,《意见》上的陈列目前颇有些繁杂,可以再简化制作成表格形式,以备公诉人的日常使用。至于其他罪名,各公诉部门也应制定出详细表格;其次,用量刑情节来调整。这是一个数学计算的过程,难度不大,但工作量较大。
建议为公诉人配备专用计算工具,最好是研发相应的填充式计算软件,可节省时间,大大提高效率。
第四步、量刑建议的签批。因已在审查报告中阐明,则另外制作一份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同步签批即可。但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量刑建议随着庭审中的证据变化会需要调整,可以赋予公诉人这个权力,而不必拘泥于审批制度。
不过,在庭审结束后应该在自己用于附卷的那份量刑建议书上注明庭审时调整或撤回量刑建议的情况,在公诉工作运行表上也应简单注明,若有重大调整,还需在庭审结束后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步、制作量刑建议书。
量刑建议是独立制作成书,还是附着于起诉书的结尾部分,尚有不同意见。由于起诉书具有稳定性,而量刑建议有调整的可能,还是应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内容应包括五个方面:基本犯罪事实、基准刑、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和最终的量刑幅度。
而在制作上可详尽些,直观些,不可过于简略。但也不会增加太多工作量,因为大部分内容可以直接复制审查报告的量刑建议部分,以节省时间。
第六步、送达(或提出)量刑建议。包含两个内容:首先是送达方式(提出方式)。
这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所有案件量刑建议书一律连同起诉书送达法院。另一种意见认为简易审案件量刑建议书可连同起诉书送达,开庭审理案件则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庭审完再书面送达量刑建议书(主要是为了防止开庭出现新情况,需要调整幅度)。
赞同第一种意见。因为求罪权和求刑权就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二者与公诉权共存亡,既然案件能起诉,就能建议量刑。开庭审理时若出现证据变化,当然可以在公诉意见中适时调整幅度,但也并不由此就全面否定了之前的量刑建议书的价值。
更无需以此来扣上损害公诉权严肃性、损害检察机关权威性的大帽子。其次是送达对象。有的检察院除向法院送达量刑建议书外,还向被告人送达量刑情节告知书。既然是对量刑的建议,而又只有法院有最终的量刑权,还是只向法院送达量刑建议书为宜。
至于被告人方面,若简易程序审理,法庭自会向其告知各种量刑情节。若开庭审理,在举证、辩论阶段,各量刑情节会得到充分的阐述,完全足以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再加上量刑建议的不确定性,也不宜送给被告人。
第七步、庭审中发表量刑建议。这是公诉人与审判人员反复探索与磋商的问题。是像英美法系将庭审分为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此时可借鉴第二步(在审查报告中整合量刑情节)的方式。首先,在法庭调查阶段,定罪与量刑的举证不必截然分开(因为本身在证据中也就是不可分割的),而是有合有分。
具体来说,由于以前普通程序审的举证是分宣读证据内容和阐明证明要点两个部分,现仍保留这两个部分。宣读证据还是整体宣读(需要注意的技巧就是量刑内容不要漏掉了),但在阐明证明要点时却区分两个部分,先对定罪内容做总结,后对量刑内容做总结,让人有清晰的听觉思路。
如此一来,既没有割裂证据,却又让人觉得既列举了定罪证据又列举了量刑证据。而且工作量基本没有增加,除了多一条对量刑的总结外。简化审的举证就更简单了,直接分两个部分阐明证明要点;其次,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另外再多加一个量刑建议的部分。
这个部分内容就是量刑建议书的内容,也基本就是审查报告第十部分中的量刑建议板块的内容,包括了基本事实、基准刑、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
其实,不难看出,庭审举证阶段增加量刑情节举证,与审查报告第七部分增加量刑情节证据一样,都是证据内容不变,只需要增添一句总结性语言即可,而且语言内容基本一致;而庭审辩论发表公诉意见增添量刑建议,就基本等同审查报告第十部分第二板块增添量刑内容,而且是量刑建议书的内容。
因此,只需要在审查报告中把举证和量刑建议做好,则在制作量刑建议书时、开庭时都可以拿来使用,大大节约了公诉人的工作量。
第八步、用量刑建议对判决予以评价。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在公诉工作运行表上予以记载,若未采纳,需要找出原因,看是哪些情节的影响,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二是用量刑建议来比照法院判决,若法院判决中量刑失当,则该沟通沟通,该抗诉抗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