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量刑建议制度?
评价量刑建议制度:
1、量刑建议制度与“自由裁量”
实践中,有的法官对量刑建议心存疑虑,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公开提出量刑建议,可能对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旁听群众等)其起到导向作用,使他们产生“法官量刑应顺着公诉人走”的错觉,如果法官量刑结果同公诉人量刑建议大相径庭,则很可能被他们戴上量刑不公的帽子,从而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限制,所以量刑建议有侵犯自由裁量权之嫌。 笔者认为,这是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误解。从本质上讲,量刑建议是一种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个方面,具有终局性,所以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完全由法官自己决定,因此,公诉人提出量刑...全部
评价量刑建议制度:
1、量刑建议制度与“自由裁量”
实践中,有的法官对量刑建议心存疑虑,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公开提出量刑建议,可能对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旁听群众等)其起到导向作用,使他们产生“法官量刑应顺着公诉人走”的错觉,如果法官量刑结果同公诉人量刑建议大相径庭,则很可能被他们戴上量刑不公的帽子,从而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限制,所以量刑建议有侵犯自由裁量权之嫌。
笔者认为,这是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误解。从本质上讲,量刑建议是一种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个方面,具有终局性,所以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完全由法官自己决定,因此,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不会干涉更不是代替法官行使自由量刑权,这同公诉人提出定罪建议不侵犯法官审判权的道理一样。
不过,这并不等于量刑建议对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约束。相反,推行量刑建议有助于程序公开,从而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制约,如果说量刑建议对自由裁量有所侵犯的话,那也只是对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一种“侵犯”。
2、量刑建议制度与“当事人化”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常常认为自己就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再加上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其优越感颇强,让其同处于弱小的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起平坐,不仅对他们来说是感情上的极大伤害甚至侮辱,而且在实践中也将困难重重。
近几年来,我国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人们期待的激烈对抗场面总是难以上演,甚至有人说这种庭审方式改革已完全失败。这从刑事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盛气凌人的架势就看见一斑。
所以至今为止,检察官们从来都是将自己视为治罪的官员而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而没有典型意义上的原告。由此,我国公诉人非当事人化设计与运作构成一道奇特的景观。所幸的是,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笼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
因为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检察关们认识到自己是在“请求问罪”而不是“问罪”,“请求”则意味着他们仅仅是刑事审判的发起者,他们只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对手”而不是“罪犯”,这无疑会促进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从而推动公诉人的当事人化。
3、量刑建议制度与“辩诉交易”
在美国20世纪上半叶,为解决待审案件大量堆积、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难题,辩诉交易开始兴起。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通过一定程序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通过这种协商和交易,被告人承认有罪,检察官则降低对被告人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所请求的量刑幅度。据统计,目前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结案处理。这说明辩诉交易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作用十分明显。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虽然没有实行辩诉交易的迫切要求和现实条件,但其节约诉讼成本的精神以及量刑建议制度值得借鉴。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控辩双方就量刑的各种事实与情节展开对话,可以使被告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一方面可能简化被告人认罪的程序,另一方面也可能争取合议庭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判。
因此,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朝辩诉交易迈出的第一步。
4、量刑建议制度与“程序公开”
目前,法官的量刑过程相对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而公诉人在公开审理时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展开有针对性地辩论,使控辩双方甚至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个大致的轮廓,为法官量刑提供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
虽然公诉人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官量刑的根据,法官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该量刑建议,但量刑建议实际上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法官量刑时虽可自由裁量但绝不能不听取控辩双方的任何意见而随意裁量,否则法官难逃恣意量刑、滥用裁判权之嫌。
因此量刑建议制度能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而透明度本身是程序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
5、量刑建议制度与“当庭判决”
当庭宣判是程序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于防止秘密定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制于法官素质普遍偏低的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向来不独立,“地下活动”极为频繁,“关系”定案、“金钱”定案、“人情”定案现象十分普遍,使得判决根本无法在庭上真正形成。当庭宣判率低背后掩盖的是司法不公,不仅如此,它还使程序丧失自治性以及吸收不满的功能。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辩方对此予以答辩从而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使法庭更能全面了解量刑的各个细节,避免单独量刑时有可能考虑不周的情况从而形成更为明确而公正的裁判意见,尤其是通过控辩双方就量刑建议的辩论使法官明白控辩双方的“底牌”,这样法官就有在法庭上大胆裁判的基础。
6、量刑建议制度与“诉讼观念”
公诉人的诉讼任务有两个:一是追求被告人定罪成功,二是追求量刑公正。这个道理虽不难理解,但受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公诉人常常认为自己仅负责“定罪”问题,至于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情,结果不仅使他们没有胜诉、败诉的概念,甚至产生“不要紧,我们和法院都是一家人,即使我们控诉不力,还有法院把关”的奇谈怪论。
这种“一家人”的诉讼观念使得控审合一、控辩失衡,其结果只能是不公正。实行量刑建议制度,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不仅使其摆脱量刑仅仅是法院的事的传统观念,而且使他们认识到,检察官和法官并非同一个战壕里的人,自己只不过是刑事诉讼的原告而已,要想胜诉必须得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说话而不是靠同为专政工具的法院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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