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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检察院量刑建议?

如何对待检察院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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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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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公诉过程上,普通程序在法庭调查结束阶段、简易程序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而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对此建议是否被采纳及理由进行表述。
  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 第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突破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判量刑权属法院专属权力,任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干预。 第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际上是对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人进行了量刑,突破了刑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能定罪的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司法文书格式中,没有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表述的内容。 第四、我国刑法规定了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情节酌情量刑,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可能左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容易导致开庭前检察官与法官达成诉判交易,甚至私下通气或勾兑现象。
     第五、不便于监督权的行使,如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采纳,判决的结果是量刑畸重畸轻,那么检察机关又怎么去抗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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