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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有哪些标准?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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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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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4)10号的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 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 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896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 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 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 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 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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