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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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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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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依据借条起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并未约 定案件管辖法院,亦未通过协商一致等其他方式确定管辖法院,原告枴■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作 为管辖法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 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 在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 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 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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