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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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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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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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