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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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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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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 围相同。《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 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 徒之间,因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受理。
   对下列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劳动争 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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