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是怎么规 定的?
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 跨省流动就业的,国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规定 如下:1。 由原参加保险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 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 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 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 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 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 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 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 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 金 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 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 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 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 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 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 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 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 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 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 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人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手续。
4。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 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 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 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 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 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 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 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 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5。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 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 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 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 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 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 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不再 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 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 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 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 研究制定,请注意查询新政策。 省内跨县流动就业转移接续的规定以及跨省接续的具 体手续和工作程序,请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