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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常识中集合竞价的原理是什么?

股票常识中集合竞价的原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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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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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股票A在开盘前分别有6笔买入委托和5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 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下:备注:股票数量,1手=100股,分列出委托买入价和委托卖出价。
  按不高于申报的最高买价3。80元和不低于申报的最低卖价产3。52元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 即3。  80元买人委托和3。52元的卖出委托成交第一笔共2手,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 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
   52元与3。 80元之间,即最低申卖价3。52元到最高申买价之间,具体价格要视以后 的成交情况而定。第一笔委托成交后,其他的委托排序如下: 在第一笔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5手多于买人委托数量2手,按交易规则,买人委托序号1的 2手全部成交,而卖出委托量序号1的还剩余3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人委托价格为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 ~3的委托 的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 60元~ 3。
   76元的范围内,即3。 52元成交3手,3。57元成交1手,3。60元成交3手,三笔成交总数量为6手。  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3。52元~3。 60元)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3。
  52元~3。 80元)之内,且比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委托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为: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的买入委托其价格为3。65元,而卖出委托序号4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 样序号3的买人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3。
    65元,因卖出委托数量6手大于 买人委托数量4手,故序号4的卖出委托仅只成交了 4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下: 完成以上三笔委托后,因最高买人价为3。60元,而最低卖出价为3。
   65,买人价与卖出价之间再没有 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竞价就已完成。成交汇总:最后一笔的成交价3。  65元(成交了 4手为最大一笔成交)这笔就为集合竞价的开盘价。剩下的其他 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竞价。
  在以上过程中,以买价为主,通过一次次的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人价和卖出价不 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
    在这次的集合竞价中,三笔委托共成交了 12手(264),成交价格为3。65元,按照规定,所有这次成交 的委托无论是买人还是卖出,其成交价都定为3。65元,交易所发布的股票A的开盘价就为3。
  65元,开盘 成交量为12手。当股票的申买价低而申卖价高而导致没有股票成交时,上海股市就将其开盘价空缺,而将连续竞价后产生的第一笔价格作为开盘价。  而深圳股市对此却另有规定:当股票的申买价低但申卖价高从而导致 当天没有股票成交时,若最高申买价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卖价低 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买价不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最高申卖价 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则选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今日的开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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