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业人士一个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1、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 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管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1994年2 月1日以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只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上述的《婚姻登记办法》的界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同居期间...全部
1、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 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管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1994年2 月1日以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只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上述的《婚姻登记办法》的界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女儿虽然已懂事,但只5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意见法院是不会采信的,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以及该《意见》的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孩子的意愿是与此前与谁接触较多有关的,从这一点考虑,孩子归男方的可能较大。
4、非婚生子女也有公民权,应该为其上户口。非婚生子女入户,要先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提出申报,缴纳一定数额的计划外生育罚款后,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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