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生命权永远是第一位的吗?伤者陈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 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 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医院作为公益 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 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缔约。 医院和医生对于危 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 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 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 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 法律途径追讨,但是不能在求救当时以未交费拒绝救治。 从另一个角度讲,既...全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 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 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医院作为公益 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 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缔约。
医院和医生对于危 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 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 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 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 法律途径追讨,但是不能在求救当时以未交费拒绝救治。
从另一个角度讲,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进行救治危重病 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在当时情形来看,陈某某承诺了 交费,只是未来得及带钱,该医院和医生就拒绝救治,因 而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合同也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对病人 家属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家属可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赔偿 请求。
对于来到医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医生就负有救治 危重病人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其业务所要求其负担 的特定义务。如果值班医生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 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 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 罚的制裁。
患者的生命权永远是第一位的,医生负有救治危重病 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 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 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是《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紧急救助义务的规 定。患者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对患者有说明义务,但在 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 措施。但该条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其只适用 于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而不见。
这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 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而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 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最后,必须经医疗机构负 责人批准。只有完全符合以上条件,才能适用该条规定。
生命是无价的,面对生命我们应该慎之又慎,法律对患者 知情权的规定和对医疗机构紧急救助义务的规定,莫不体 现这原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