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的程序及细节是怎样的?我在一民
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京高法发[2004]390号)
为保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增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全部
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京高法发[2004]390号)
为保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增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进行听证,迳行采用书面或者询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条 各方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应当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合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除涉外案件以外,听证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庭(办)庭长(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章 听证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为三人,审判长为主持人。
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不得作为合议庭的成员。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件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四)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
(五)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会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依法负有的举证责任;
(四)依法负有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听证前的准备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通知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按照听证参加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并附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后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五日内,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召开前,合议庭应当调阅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了解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了解有关情况。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召开前,合议庭应当通过准许听证参加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方式,将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调取的证据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采取控制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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