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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听证会的召开应遵循怎样的程序?

房屋征收听证会的召开应遵循怎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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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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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对召开听证会的具体程 序规则进行详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及 相关部委规章的规定,听证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 人民政府于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进行 公告,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群众; (2) 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认为主持人、听证 员、记录员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 举行听证,提交证据、理由; (4) 有关政府部门陈述意见; (5) 听证代表发表意见;被征收人提出事实与理由,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6) 最后陈述, (7) 听证笔录: 作人员、被征收人、 等内容。
     在听证结束后, 各方发表陈述观点及补充意见;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申请工其他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陈述、质证、申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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