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二审胜诉,只是走了
法律确权的第一步,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的规定,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的话,胜诉的法律文书也只是一张废纸。
但是,你申请了强制执行,缴纳了执行费,也只能算是走了第二步,何时将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仍然是未知数。 你还需要做大量的比如查清被执行人下落、资产情况等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执行庭提供,已作为执行庭执行的依据,这就是现在国内法院通行的执行方式。
因此,你现在遇到的“执行庭先叫你付几百元的车费,又叫你带路去认人”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与缴执行费时需预付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部分,大同小异,尽管总让人心里感到酸酸的。
所以,你必须适用这种执行模式,下大力气摸清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资产情况并提供给执行庭,以便及时将执行款执行到位,那才是硬道理。
你没有权力把对方扣住,等法院的人来执行。涉嫌非法囚禁,你就犯法了,岂不得不偿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