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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外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长春外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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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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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的税收优惠,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两个国家级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注册资本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定期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的条件,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的条件,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审批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外商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及相应优惠待遇(如本政策中第2条第二款、第5、9、10、11条的相关优惠)。
     1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外国企业向我市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5、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16、属于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17、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东北老工业基地新出台和陆续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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