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鸦片达到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达到1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见附件),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鸦片每增加1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5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毒品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贩卖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4)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十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见附件),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鸦片每增加40克至8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2克至4克,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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