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内容有哪些?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 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一) 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 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 种、数量等信息;(二) 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 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 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 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全部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 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一) 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 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 种、数量等信息;(二) 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 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 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 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6个月;(三) 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 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 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 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人境检验检疫 部门出具的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 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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