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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内容是什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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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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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 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 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 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 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 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 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 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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