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如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婚姻、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事项中,应当出 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依法未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使用国 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 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 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全部
如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婚姻、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事项中,应当出 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依法未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使用国 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 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 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在上述这些活动中,如果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就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正常 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名义以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对 于不属于“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不意味着对这些行为不能依法作相应处理。从实际情况看, 其中很多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证件管理或者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这里的“盗用”,是指盗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 为。盗用的一般是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件,包括捡到他人的身份证件后冒用,购买他人的身份证件后冒用,也包括盗窃他人的身份证 件后冒用等。
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是经过身份证件持有人本人同意或者与其串通,冒用证件所有人名义从事相关经济社会活动 的情况。这种行为因为不存在盗用他人名义的情况,因而不属于这里规定的“盗用”,但对这些行为并非一律不作处理,具体要视 冒用的情况而定。
有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 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并没收违法所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 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实施违法犯 罪行为而冒用他人名义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这种情况下,对其冒用身份证件的行为虽然不能依照本罪处理,但其所实施的具 体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如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串通,冒用其名义实施洗钱行为的,应当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 规定追究其洗钱罪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为 防止出现打击面过大的情况,目前列明的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 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刑法》对本罪设定了人罪门槛,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 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里的“情节严 重”,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 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 身或者财产权益等。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 的证件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这里主要涉及本罪与诈骗、非法经营、洗钱等犯罪的竞合问题。从实践中的情况看,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 的行为,往往与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相联系,很多情况下,本罪规定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实施相关犯罪的手段,行为 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罪和相关犯罪。
这种情况下,根据规定,对行为人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根据2014年4月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行为人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第二百六十六条规 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解释中所明确列举的诈骗手段就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的行 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又构成诈骗罪 的,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