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域名使用,应当是指对域名进行技术意义上的使用,即将域名作为联机地址使用。计算机
网络域名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域名使用人及其服务的标识性功能。
民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权利来源)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具有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