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有哪些特征?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因其载体的特殊性而有很 多独特之处:
1。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 户已经由最初的网络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由 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其中不可避
免地混杂着一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比如,侵犯人格权、财 产利益、著作权等,这些信息有些是网站管理者上传的,有些是网 络用户自行上传的。 这就意味着,网络侵权的主体实际上是网络 管理者或者网络用户。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很难 查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
2。侵权客体具有特殊性。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 为的客体有三种类...全部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因其载体的特殊性而有很 多独特之处:
1。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 户已经由最初的网络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由 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其中不可避
免地混杂着一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比如,侵犯人格权、财 产利益、著作权等,这些信息有些是网站管理者上传的,有些是网 络用户自行上传的。
这就意味着,网络侵权的主体实际上是网络 管理者或者网络用户。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很难 查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
2。侵权客体具有特殊性。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 为的客体有三种类型。
一是传统领域存在的,行为人仅仅是通过 网络手段实施侵权行为,如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等财产权、明星的名 誉权以及他人的著作权等。二是在网络领域得到拓展的传统权利 客体,如网络作品著作权。三是网络领域新产生的利益,如网络虚 拟财产等,在网络中,各种基于网络服务所提供的用户账号以及其 所对应的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成为一种新型财产。
虽 然对这种虚拟财产究竟能否作为财产权益一直存在争议。
3。损害范围和损害后果难以确定。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 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 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在全世界迅速蔓延,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难 以确定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其损害结果可能无法阻断,也无法恢 复。
比如,网络服务商在美国,网络用户在国内实施了侵犯著作权 的行为,损害后果可能遍及全球有互联网的各个国家和地区。这 就对网络侵权救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据网络关系的特 殊性创制新的法律救济模式。
4。管辖确定面临挑战。网络作为第四维空间的出现对传统 的管辖理论及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考验。全球网络终端通过互联 网共同组成了一个瞬间连接的交互式网络,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 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以及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 地的认定发生困难,使得传统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在此难以发挥确 定法律规范、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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