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 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 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 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
企业名称等相同 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 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 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以上四个要件中,在客观方面, 只有当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域名等客观上具有摹仿、翻译、音译 等现象时才构成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 了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并不 要求足以造成混淆误认这一条件。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在诉 讼中可以请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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