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审理期限的规定?离婚案
1。 上述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中的“特殊情况”具体是指哪些情况?是法院内部自行操作延期,无需经当事双方吗?
特殊情况法律无规定,不需当事人的同意。比如主审法官的更换等等,属于程序性事项,当事人无权干预。 当然你可以去催。
2。如有明确的理据(财产方面),当事一方当庭确认,而事后又书面予以否认,却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这又该如何解决?是否可以作为延期判决的理由?
当庭的确认属于法律是的自认,无相反证据不能撤回。 可以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因为他提供证据需要时间。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四条已实际建立了“自认”制度。《若干规定》第八条...全部
1。 上述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中的“特殊情况”具体是指哪些情况?是法院内部自行操作延期,无需经当事双方吗?
特殊情况法律无规定,不需当事人的同意。比如主审法官的更换等等,属于程序性事项,当事人无权干预。
当然你可以去催。
2。如有明确的理据(财产方面),当事一方当庭确认,而事后又书面予以否认,却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这又该如何解决?是否可以作为延期判决的理由?
当庭的确认属于法律是的自认,无相反证据不能撤回。
可以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因为他提供证据需要时间。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四条已实际建立了“自认”制度。《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据此条,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自认的法律后果:
1、诉讼中的自认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双方当事人就自认的事实不再需要举证,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不得在诉讼中提出与自认事实相互矛盾的主张,双方当事人亦无需就自认的事实进行质证和辩论。
2、诉讼中的自认有约束法院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作出自认的结果是使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趋于一致,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了诉讼经济和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人民法院应该以双方当事人一致的主张作为裁判的基础,而一般不得再另行依职权就该事实进行调查。
从这个意义上说,自认的效力也及于人民法院。因此,《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3。离婚案件当事双方因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讼法律,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尽管法律事实清楚),法院却似乎更依赖双方的协议,这是否有悖于法院的工作性质?
没有相悖。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审理时首先考虑的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解决,不能自己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判决。
不然,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4。法院有怠于执法的可能,当事人又该如何做?
中国现实的执行方法:
1、自己去督促执行法官,必要时……
2、自己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然后提供给法院。
3、找律师进行风险委托。就是不付钱给律师,执行了多少,按比例给律师提成。没执行回来就一分钱不给。
4、找被执行人的单位或家人。
办法就这么多,你自己看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