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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专家证》办理有什么注意事项?

上海市《外国专家证》办理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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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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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聘请单位与被聘专家合同或服务期已满,聘请单位不再续聘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聘用单位与被聘专家解除服务关系的,聘请单位应将已办理的专家证到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二、备注 1。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服务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复复印件。   2。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代表,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4。
  应聘来华从事经济、技术、工程、金融、财会、税务等领域工作,或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国专业人员,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5。
  应聘在中国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科研机构、文化艺术、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该证书编号,以及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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