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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有何要求?

对被收购公司、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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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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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要求有以下几点:(1)被收购公司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②被收购公司决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可以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  被收购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为其提供顾问服务。
  ③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2)预受股东①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3)要约期满后处理以要约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部分要约: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全面要约: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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