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什么用?工作单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部门在审批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核查《登记证》,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对没有《登记证》的,不予审批和派工,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对计划外生育者,已雇用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辞退。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有: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前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全部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部门在审批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核查《登记证》,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对没有《登记证》的,不予审批和派工,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对计划外生育者,已雇用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辞退。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有: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前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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