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借名买房时需提供哪些足够的证据?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证明标准极高。所以:
1、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应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并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居住证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 如首付款是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主演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是与“代本人支付购房款”有关。
2、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3、还有一个防止坏打算的招数:为防止主演擅自处分或出...全部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证明标准极高。所以:
1、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应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并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居住证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
如首付款是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主演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是与“代本人支付购房款”有关。
2、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3、还有一个防止坏打算的招数:为防止主演擅自处分或出售房屋,导演可采取与主演签订长期限(20年)租赁合同的方式占有使用房屋,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善意的房屋买受人请求交付使用房屋的诉讼请求。
所谓的善意买受人,是指主演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而第三方是不知情的。除非能证明第三方是明知该房屋有借名人的存在,是借名购买的,否则,第三方蒙受的损失,又是一笔扯不清的烂账。
是不是有了以上三点的防范,导演就万无一失了呢?当然不是的,只能是:“一般会支持”。
因为关于此问题各地裁判观点并不统一,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大。当然有不少案例是将房屋判给借名人的,但也有案例将房屋判给被借名人,只不过被借名人要赔偿大部分房屋金额给借名人,甚至还有以双方只是借款关系或明知限购政策还故意对抗政策为由,将房屋判给被借名人的。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借名买房干不得!。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