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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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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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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色收入,其实是一个伪概念 ■任何收入在法律法规光芒的照耀下,不是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不是纯洁白色的就是肮脏黑色的。 ■凡是以公权为利己资本,在经济生活中进行权钱交易所获收入,都是不合法的黑色收入。
   ■从来就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只是一种辩护性的庸俗解释。   有关灰色收入的议论时下成为一个热门话题。香港《文汇报》日前刊出一组报道,“审视”中国内地的“灰色收入”,中新网1月13日以“中国灰色收入盘点,医生教师导游上榜”为题转发了这组文章。
  读罢文章,笔者也有话不吐不快。 文章列举了一系列灰色收入现象:如导游的灰色收入、医疗卫生界的灰色收入、教师的灰色收入以及丧葬业的灰色收入。  但是,这些与老百姓看在眼里痛在心里的灰色收入相比,充其量不过是等而下之的“小巫”。
  笔者以为,中国灰色收入的重灾区并不在上述四种人群中,而是在掌权的少数官员中,在国有企业的高管层中。 从学理上讲,所谓“灰色收入”,只具有比喻意义,严格说这是个伪概念。收入只有两种,要么是合法收入,阳光收入,要么是不合法收入,黑色收入。
    上世纪八十年代,市场经济在中国开始了它新的生命历程,在两种体制之间,产生了一个灰色地带,在改革中为了加快步伐,改革交易费用在该地带产生。人们那时用了一个“温和”的概念叫“灰色”。
  中国社会步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继续使用“灰色”这样十分暧昧的概念来解析问题,是不合适而且有违科学的。  任何收入在法律法规光芒的照耀下,不是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不是纯洁白色的就是肮脏黑色的。
   合法的阳光收入,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收入。撇开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不说,在现行法律法规面前,投资者获利润,劳动者获工资报酬,土地及其他固定资本获租。相反,凡是以公权为利己资本,在经济生活中进行权钱交易所获收入,都是不合法的黑色收入。
    试将以上述四种人的收入为例进行解析—— 导游为什么能够吃到回扣?只是因为他手中有权利,这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旅游团在哪里就餐,到哪里参观,去哪里购物,在哪里下榻,等等。
  这也是一种公权,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其一,它是每位游客委托给导游的权利,导游代理着这个旅游团体的权益;其二,导游运用的是旅游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行使这种代理权。  试想,如果是他个人,能够在旅游的全程中吃到回扣吗?他把生意给谁做,等于把利益给了谁,谁就要给他回扣。
  殊不知,这种权利虽然在他手中运用,却并不是他个人的,是消费者组团与公司的一种公权。 医疗卫生界的灰色收入有几种情况:关于医务人员拿红包,是因为病人期望得到更好的治疗与照顾。  这里有三种公权或者公权益在使用:一,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一种单位职务行为;二,治疗也是在医院中进行的,必然使用医院的各种医疗设备与器材;三,医院的无形资产在这里也参与其中。
  红包的获得,如果没有上述三种公权益的参与能实现吗?关于吃回扣,主要是药品采购人员从供应商那里获得的额外回报,也有个别医院给开处方的医生分享这一果实。  显然,采购本身就是一种公权。
  如果是等价交换,就不会有这种利益溢出,如果有回扣出现,一定是公权益受损,受损部分表面上是供应商给予的,但实质上是公权的损益。关于医生“走穴”,是指在职医生的私自行医行为。如果他利用节假日外出行医,如果他根本就没有用本单位的医疗设备,他的业余兼职行为所获得的收入是阳光收入;相反,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如果在行医中运用了公共设备,他的收入就是肮脏的,不合法的。
     教师的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一是开办辅导班。表面上看,这是学校或教研室在运作,实际上却是以小集团名义进行的敛财勾当。众所周知,学校开班是以学校的无形资产为背景,以学校的名誉为代价的;而教师,他的职务教学与这种商业行为教学更是混为一谈,公私不分;至于教学,往往都是利用学校公共设施,可能也会象征性地交费,但收费标准远远低于社会设施的费用。
    二是“走穴”,教师走穴与医生走穴大同小异,如果是在业余时间,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授课加入额外的内容(如出题老师作考试辅导),如果他受聘不是由于所在学校的声誉,那也仅仅只是个人兼职问题,否则难逃公权私用之嫌。
  三是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赞助费”,其费用的使用往往与所在单位成员的私利挂钩。  表面上看,不是公权与私利交易,但拐了一个弯,公权变成了私利。 再说丧葬业的灰色收入。丧葬业中的灰色收入过去不被关注,其实这里的公权与私利的交易十分明显与露骨,办丧者在这个非常时刻,为了丧事办得顺利与风光,通过送红包等方式获得优惠。
  由于办丧事的特殊性,这个行业的特殊性,以往人们不会拿火葬场说事而已。  但公权变私利在这个领域严重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灰色收入本质上说是公权与私利的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无论交易如何千回百转,内在必然是公权掌握者将公权转化为商品,再转化为资本,从而获得私利。
   从来就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只是一种狡辩性的庸俗解释。   。

200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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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只要定义或者区分开了正当合法的收入为“白色收入”,违法犯罪的收入为“黑色收入”以后,灰色其实就比较容易界定和理解了,“灰色收入”就是一种在权利分配不均衡的前提下,在“潜规则”是作用下产生的一种不政党收入,这种收入往往是具有既不正当,又不违法的性质的,因此也很难将它严格控制住。

200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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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指那些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所获得地不正当的收入。如:受贿、礼金(红包)等。

2006-09-19

40 0

不违法但也不怎么好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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