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公民服兵役的义务
《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样规定体现了保卫祖国人人有责,体现了男女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兵源雄厚的实际情况,并为了照顾女性公民的生理特点,兵役法对男女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主要是:
(1)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要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
(2)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男性公民,应当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全部
《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样规定体现了保卫祖国人人有责,体现了男女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兵源雄厚的实际情况,并为了照顾女性公民的生理特点,兵役法对男女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主要是:
(1)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要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
(2)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男性公民,应当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比如,每年征集少量女性青年服役,主要是到部队从事医务、通信、测绘、计算机等工作。
(3)18岁至22岁符合服合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女性公民则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预备役登记,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免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4)有民兵组织的单位,服士兵预备役的男性公民分别编入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女性公民则根据需要编入基干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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