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什么是限制竞争行为,这行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
争的协议和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以下四种情形作为
限制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1。 限购排挤行为及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用企业是指包括供水、
供电、供热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涉及公用事业的行业的 经营者。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属
限制竞争行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 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
准要求的同类商...全部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
争的协议和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以下四种情形作为
限制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1。 限购排挤行为及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用企业是指包括供水、
供电、供热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涉及公用事业的行业的 经营者。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属
限制竞争行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 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
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 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
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 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 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
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 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
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 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
规章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20万元的罚款。被指定 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3倍 的罚款。
2。 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及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
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
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实施了该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由上级机关
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 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其违法所得,还可根据情节处以
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3。 搭售行为及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根据 《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
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导致 合同无效,或导致受害一方依法提起诉讼。
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 件行为中的一种,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
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无专门规定搭售行为法律责任的
条款,因此可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此外,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还可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串通投标行为及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 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 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在招
标投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使 招标投标的竞争性降低或丧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意 义和作用。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作为限制竞争行为予
以禁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中,
招标者和投标者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
中标无效;此外,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20万元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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