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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和补充保密协议的问题.

  我在一家台资企业上班,属于中层技术管理人员,2004年进入公司每年签合同都没有签定竞业条款和保密协议,2008年签定了2008--2013年的合同,合同条款中的竞业条款这一项没有签定,但是公司自己打印了一份补充的条款--保密协议书,协议书上有一项是关于竞业条款的,在离开公司后不能从事本行业或者与本行业有关的工作,直到公司认为其所掌握技术对公司不再有价值(没有具体年限),否则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密协议书上没有关于员工离职后的补偿内容,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竞业条款要有协商的内容的,也就是离职后公司要按月支付竞业补偿费的,但是这份保密书上没有,请问这份保密协议书有效吗?员工离职(被炒的多)后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竞业补偿费吗?。
  

全部回答

20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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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中层技术管理人员,如果你的工作涉及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与你另行签订竞业协议的。 但竞业协议应该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不能遥遥无期。 并且,竞业限制协议是应该对等的。
  即公司要求你为他们保密,就要为此支付对价,给你相应的,足以抵补由此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费。 如果不符合以上要条件的竞业协议,则是无效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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