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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怎样对待流浪的人

很破败的样子的街头的流浪人,看到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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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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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谁会喜欢或者想要去流浪,除非情不得已。 在我的观念里,流浪类似乞讨,但区别于乞讨。 乞讨是主动在讨要或强要,而流浪只是孤独落寞、无助破败,却也不会伸出手。 以我们个人的微薄力量,无法改变这样的社会现实。 坚决支持钟南山教授的呼吁----“恢复收容无业游民”。

200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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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待流浪的人,狼很少做辨别,即使他们的行头是假的,或者目的与他们说的不相符,狼也给他们点。因为如果家庭幸福,吃喝不愁,很少有人愿意流浪,即使他不贫穷爱好流浪,狼也佩服他们的勇气。
   但是在做法上可以相对完善一点,这样就把欺骗的或者负作用降到最低。 例如,狼一般遇到小孩子要钱,不给他钱,因为他收了钱也不会到他口袋,所以狼就给他们买瓶喝的,或者买个面包; 遇到说几天没吃饭的,或者饿的面黄肌瘦要饭的,不给他买饭,直接给他几元钱。
  
     遇到病人要钱的,不给钱,问清疾病,给他买药。 总之,遇到流浪的人要同情他们,身上有,多给点,没有就少给点,一分钱都没有,就问候一下,说几句话,温暖一下心灵,无所谓多少,心到即可。

200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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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钟南山院士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提出“恢复收容无业游民”,一时惊起不小 波澜。由于钟院士是在被抢后表达该观点的,因此更应该被视作一种“受害者陈述”。然 而,作为公众人物,尽管钟院士声明自己只是“作为广州的普通市民”来表达意见,而且 说的可能是“外行话”,但是仍有不少“内行”人士出来跟风,更有所谓法学“专栏教授 ”呼吁“让这项充满人性的行政法规(收容制度)发挥作用”。
     我不知道这位“专栏教授”存有多少“人性”的光辉,竟然这般轻易便被收容给“充满” 了。对于这个明显具有族群隔离倾向的收容制度,我素来是持反对意见的。在我看来,祖 国必定是可以自由行走的疆土,否则祖国毫无意义。
  至于收容所,除非变成穷人救济所, 才可能真正救济社会。  显然,将流浪者当作“潜在犯罪者”予以羁押遣返,既有违于一个 文明社会的公德,更有违于法的精神。试想,当某个地方饱受贪污之苦时,我们是否会以 “每个官员都是潜在贪污犯”而将中国所有官员都遣返回原籍,继而废除整个文官制度呢 ? 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简而言之,法律必须 要像慈母一般维护所有国民的利益,即使是那些罪大恶极者,在法庭上同样要有被辩护的 权利。有意思的是,网上所谓“民意调查”显示,有六成以上的网民赞同“恢复收容无业 游民”。
  显然,这种“民意调查”并不能为恢复“这项充满人性的行政法规”提供任何合 法性基础,因为绝大多数被指危害社会的“无业游民”、潜在的被收容对象并没有机会参 与这场投票运动。  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他们没有机会表达出自己的心声。
   应该说,钟院士所言“偷窃与抢劫的人,和城市流浪人员只有一水之隔”并非完全错误, 问题在于“偷窃与抢劫的人”,并非只与城市流浪人员“有一水之隔”。在法律面前,我 们每个人其实都是“潜在的犯罪者”,而我们真正要思考的是,究竟是怎样一种力量将这 些原本善良本分的人推向了“犯罪河岸”。
     所谓“城市流浪人员”,通常被称作“无业游民”。在我看来,他们不过是些“因为没有 职业而四处游荡的公民”。显然,“无业游民”之“可能危害社会”,并不在于“游荡” ,而在于“无业”。
  进一步说,“无业”不是无业者的罪,倘使“无业游民”“有罪”, 那么真正“有罪”的应是社会意义上的“无业”,而非公民意义上的“游民”。  只有根治 “无业”才能真正根治“游民”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危害。
   不可否认,人人都有流浪与迁徙的权利。一个开放社会的成长,更有赖于这种走遍万水千 山的流浪,有赖于不同族群之间滴水穿石的迁徙与融合。倘使流浪是一种潜在的罪行,那 么我们就有必要禁止一切形式的旅游,甚至连山野里的蒲公英都要被收容起来。
     难怪有编辑朋友向我感慨,钟院士如此简单地区分“好人”和“坏人”,潜意识里还是有 “阶级斗争”的思维定式在作怪。如果我们尊重法律,就不应该忘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最基本的法的精神。
  如美国思想家尼布尔所说,“人有不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必 要;人有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可能”。  同样,法律之所以被规制,就在于人既有恶的本 性,也有善的本性——人有向恶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必要,人有向善的一面,所以法律 才成为可能。
  然而,本着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绝不可以依据一个人是否“流浪”或“无 业”而做出“好人”或者“坏人”的推定。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会变相地沦落为“血统论 ”或“阶级论”。   政府当以服务民众而存在。
  不可否认,眼下流浪在城市中的“无业群体”,绝大多数是“ 失业群体”,毕竟勤劳是中国人的美德,绝大多数底层民众更无好逸恶劳的恶习。因此, 面对无业者,政府理应尽一切可能救济他们,而非通过收容变相地惩罚他们,以此灭绝那 些到城里讨生活的人的最后希望。
    如果政府不能保证人人都有称心的工作与合理的报酬, 又有什么理由反对失业者在城市继续流浪、寻找生机?倘使我们赞成恢复收容游民的旧制 度,那么我们的法律法规岂不是要再次沦落为落井下石的利器、雪上加霜的帮凶? 考察流浪的历史,无论是蜂拥至农村还是被迫来到城市的流浪者,他们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充满了紧张的对峙。
    流浪者,饱受排挤和猜忌,在主流视野中,他们是秩序的扰乱者。社会对待流浪者的反应是矛盾的:一方面在过去的几千年中通过禁闭、羁押、苦役、牢狱等严厉措施对流浪者进行无情的镇压;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基督教精神背景暗示下,社会又不断为流浪者提供施舍救济的场所与方案。
  按照若兹·库贝洛的观点来说,当权阶级对流浪者举动的双重性质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社会在面对其流浪者时一贯的束手无策和进退两难。   以往,制定流浪政策往往把区分“好流浪者”或者“坏流浪者”作为最大要点,但是随着历史的进步,就连权力机关也逐渐意识到当一个人在社会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时候,往往是社会应该承当更多责任,因为这正是社会对个人的遗弃。
  流浪,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一种对社会既定秩序的不认可甚至是不服从的态度。  而对流浪的镇压与打击,就是对“异己”的清洗,本质是一种对公民权利的剥夺。 也许吉卜赛人是世界上最为潇洒坦荡的流浪民族,他们的流浪更多带有宿命气质。
  有一首吉卜赛人的民歌:“时间是用来流浪的,身躯是用来相爱的,生命是用来遗忘的,而灵魂,是用来歌唱的。”不错,和爱情,生命,时间,灵魂一样,流浪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  从剥夺,漠视到正视,维护这种权利的历史进程,正是人类文明的缩影。
   《南方都市报》专栏 。

200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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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应该辨别他们是否是真的无助的流浪者,若是你就设法将他送到救助站,因为那是国家民政部专为那些城市无着落的流浪者服务的机构,同时你也可以尽力给他们一些实在的援助,比如,给钱,衣物,吃的等等,好人有好报! 如果,你通过仔细辨别以后他们不是真正的流浪者----社会上确有把乞讨作为致富手段的人,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就要慎重地捐献你的爱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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