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国家规定
2002年7月1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凡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7。 5%连缴三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停止缴纳保险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全部
2002年7月1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凡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7。
5%连缴三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停止缴纳保险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28年的参保人员,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2002年7月1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在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数。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参保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方可视同缴费年数。
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后中途停保,如再次参保,必须按当年的缴费基数补缴停保期间的保险费,方可连续计算缴费年数。
第五条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时,如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基数的7。
5%一次性补足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数的医疗保险费,所差的年龄或缴年数不满三年者,按三年补交,方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2002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第1至第3年,其保险费由原用人单位以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第1年7。
5%、第2年6。5%、第3年5。5%的比例缴纳。缴纳三年保险费后,如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按缴费基数的5。5%一次性补足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数的医疗保险费,方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补缴的保险费,按《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 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度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4。
3%划入。
第九条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28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7。
5%连缴三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停止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6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缴费年数按实际缴费年数计算,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数。
二、参保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440元。
三、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上年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2005年度计算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增长率仍以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增长13%计算,暂不作调整。
五、2005年度计算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按2004年基数上限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六、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能力,200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2004年缴费基数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增长率、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今后每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作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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