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
借: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其他业务收入 [押金/(1+增值税税率)]
涉及到消费税的,按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考虑到有时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出售来讲金额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对于该部分加收的押金,没收时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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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但逾期未退包装物加收的押金要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 借: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押金/(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其他业务收入 [押金/(1 增值税税率)] 涉及到消费税的,按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押金/(1 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押金/(1 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
一、没收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营业外收入(扣除应缴税金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包装应缴消费税货物的) 注:应交增值税=【押金/(1 包装货物的增值税率)】*包装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 应交消费税=【押金/(1 包装货物的增值税率)】*包装货物适用的消费税率 二、解释 1、没收逾期未退的押金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比照无法收回的应付账款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2、税法规定: (1)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① “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l 年为期限。 ② 包装物押金是含税收入,在并人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纳增值税款。 (2)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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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就是我们没收到期之后却没有偿还的包装物的押金,是款项,押金不予归还对方。
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加收的押金:比如说我们最先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1个月的,限定包装物在1个月内归还,结果在一个月时,包装物因没有归还,我们又向对方加收了一部分押金。
也就是第二次收取款项。如果还是到期无法归还,就将后收的这部分押金扣除。也就是没收加收的押金。
说白了,两个的区别就是一个是第一次收取的(一般就是收一次,没收了就相当于卖掉了),一个是第二次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