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章遗失后,如果有人以此伪造了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母亲退出后,这个企业仍然存在。那么,对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当时如果是合伙企业,则不是散伙,而是退伙;在当时如果是股份公司则更不是散伙,而是撤资。 与此无关的话是,合伙企业属于个体企业性质,是不能直接转为股分公司的,必须是撤销原合伙企业执照,另行申办公司,
而法人代表是这个企业的代表,只要这个企业存在,就必须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 你母亲退出或撤出后,该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这样,你母亲就对这个企业的行为不再承担责任了。
公章,是经工商局批准并备案的代表这个企业的印鉴,不是个人的名章,它只代表这个企业,而...全部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母亲退出后,这个企业仍然存在。那么,对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当时如果是合伙企业,则不是散伙,而是退伙;在当时如果是股份公司则更不是散伙,而是撤资。
与此无关的话是,合伙企业属于个体企业性质,是不能直接转为股分公司的,必须是撤销原合伙企业执照,另行申办公司,
而法人代表是这个企业的代表,只要这个企业存在,就必须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
你母亲退出或撤出后,该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这样,你母亲就对这个企业的行为不再承担责任了。
公章,是经工商局批准并备案的代表这个企业的印鉴,不是个人的名章,它只代表这个企业,而不能代表某个人,这欠条只有公章,那么,这欠款只能由这个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后,这个公章继续有效地代表着这个企业,是不可以由前任法定代表人当做私人财物拿走的,即留下是对的,正常的。这枚公章在你母亲将工作移交之后就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了。
综上所述,当你母亲离开这个企业之后,他就不再是这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了,也就对这个企业和这枚公章没有行使的权力和保管的责任了。
那么,这枚公章盖在了写于你母亲离开这个公司之后即失去对此章的控制之后的欠条上,你母亲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可承担。
如果这欠条是真的,则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这个公章的滥用造成的,则由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如果是伪造的欠条,则由伪造者承担刑事和民事的责任。
把这个厉害关系讲明,他要是懂事的人会堰旗息鼓的。如果真的要诉讼,只要能够确认那欠条是写于你母亲离开公司交并出公章之后就可以了。
太理论了,不知你看明白了没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