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关知识我想问一下:马某家里
这处房产涉及情与法的较量,需要认真分析论证。
马某家的空置房因马某的父亲好赌,所以马某的奶奶生前已把房契给了马某,其本意非常明确,就是要将该房的所有权赠与给马某。但该房的权属究竟属于谁?马某奶奶是否有权将该房产赠与马某呢?
首先该房产应该是马某爷爷与奶奶的共同财产,在马某爷爷去世后,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房产的1/2属于奶奶的个人财产,剩余的1/2才是爷爷的遗产,由《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奶奶及子女们共同继承,以只有马某父亲一个子女为例,奶奶与父亲将各得1/4产权,综合计算,奶奶得到该房产的3/4产权。 而奶奶只能将属于她的3/4产权赠与马某,无权将属于马某父亲的1/...全部
这处房产涉及情与法的较量,需要认真分析论证。
马某家的空置房因马某的父亲好赌,所以马某的奶奶生前已把房契给了马某,其本意非常明确,就是要将该房的所有权赠与给马某。但该房的权属究竟属于谁?马某奶奶是否有权将该房产赠与马某呢?
首先该房产应该是马某爷爷与奶奶的共同财产,在马某爷爷去世后,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房产的1/2属于奶奶的个人财产,剩余的1/2才是爷爷的遗产,由《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奶奶及子女们共同继承,以只有马某父亲一个子女为例,奶奶与父亲将各得1/4产权,综合计算,奶奶得到该房产的3/4产权。
而奶奶只能将属于她的3/4产权赠与马某,无权将属于马某父亲的1/4产权同时赠与马某,那样实际上就侵害了马某父亲的合法权益,这部分赠与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由于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政策,即谁登记谁就是所有权人,因此,假如马某在得到奶奶交给的房契后,立即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则该房产应属于马某所有(当然应该扣减属于其父亲的1/4产权)。
那么,马某父亲“在未与马某商量及无房契的前提下,便自作主张地将其房屋售于刘某,在只有证明人和书面协议的条件下,双方达成交易且刘某把房款付于马某其父。现在刘某已把此房拆毁准备重建”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反之,如果马某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变更登记,且奶奶在将房契交给马某后,并没有立下遗嘱,在自己百年之后房产的所有权归马某所有,则该房产在奶奶去世后,只能做为奶奶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马某父亲继承。
那么,马某父亲的出售行为属于处分自己的产业,受法律保护。
这就是情与法的碰撞,情认可的事实法不认定。
但应该有例外,即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象马某父亲这种噬赌如命、连母亲都感觉失去信心的人,估计也不会承担多少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因此,马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马某父亲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上述问题解决有相当难度,建议在向律师咨询后,感觉有把握时,聘请律师代为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