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友是在2005年5月13日签的购房合同,当时只是交了6000元定金,我们是2005年5月18日领的结婚证 同年5月25日交房子钱办理房产过户。我们买的是二手房,以后没有还贷款。 请问,我们所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是不是登记在签定购房合同之后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谢谢,希望专业人士给于解答
根据你的补充问题重新作答。
婚姻关系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方便的话可以学习一下,也可以到“爱问”共享资料中下载。
你们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你们是在领结婚证前共同签订的购房合同,只交的6000元所谓定金(也可以认为是首付款)也是共同完成的,虽然随后交纳的13万元剩余房款是双方家庭凑的,但以过了户的该房做抵押贷的款,应该是用来偿还两家凑齐的购房款的,你们夫妻此后将用15年的时间偿还贷款,偿还贷款的钱无论是你们两人共同出资,还是由其中一人出资,都会被认为是从夫妻共同收入中支出,这种做法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要件,因此,属于不折不扣的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是你对象,并不妨碍你对该房屋拥有的所有权。
归根结底一句话,只要是婚姻双方共同出资的所有动产与不动产,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以婚姻登记时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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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特殊约定的就是共同财产.除了: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至于婚前的没有约定也应该视为共有。 我觉得你这个事情最好在房产证上写名共有人,也就是你的名字. 否则如果以后出现别的问题还是不好解决
虽然房屋的购房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但是由于房屋在婚后过户,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改房屋是个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那么该房屋就属于一方的个人房屋。 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因为购房合同成立的时候你们还没有结婚,所以一般说来应该算是婚前财产,谁出的钱就是谁的。 但是如果你们结婚后又履行过付款义务的话,比如说缴纳余款等等,那么这部分婚后出的钱就应该算是共同财产部分。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即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的,如果是你们两个人的话,你当然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
钱是谁出的,房就是谁的。 辨别婚前财产,并不是,婚后买的房子就是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实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