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金分配问题1
1。1982年实际地改承包土地(共全家共4人。现己病故2人)己亡人员是否享有分配份额?(因农村正在发放征用补偿金未算己故2人份额,是按现在户口人员分配)?日前是个人土地和集体土地金混在一起一次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全部
1。1982年实际地改承包土地(共全家共4人。现己病故2人)己亡人员是否享有分配份额?(因农村正在发放征用补偿金未算己故2人份额,是按现在户口人员分配)?日前是个人土地和集体土地金混在一起一次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之规定,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可见己故人员不在安置之内。
“日前是个人土地和集体土地金混在一起一次发放”没有法律上的问题,在我国没有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之规定,你所指的个人土地,其法律性质仍为农村村民集体有拥有的土地。
2。因子女户口己随妻登记在外地,后续农村仍会有部分土地被征用。若此时迁回是否可以参入分配?
子女户口迁回后,是可以参入分配的。
因为他们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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