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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否违背文件精神?

  我拟将湖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广州来,我原在湖北是事业单位,按规定工作期间应是属视同缴费年限(湖北劳动局回复若在湖北退休就退休前来办理此手续即可)。我现已入户广州且已在此参保有9年多。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第12条,有提到缴费年限也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可转移。
  但我向市社保中心咨询办转入具体事项时,回复我还要提供人事局调令。但我从[2009]66号文件中查看并未出现此附加条件,这是否违背文件精神?请问我在无调令情况下到底能否办转入,请明确回复我应如何办理?谢谢!。

全部回答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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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是指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转移未有政策。如属调动转移的,可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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